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和硬质密闭围挡。围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洁或者更换。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