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粪便处理设施,集中对辖区产生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厕所粪便应当按照规定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化粪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疏通、清除。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疏通、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