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等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建筑物、设施结构安全,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避免光线对市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照明设施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和整洁美观,对污损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