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时养护,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垃圾杂物。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完毕。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