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违反本条规定,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出现污损、毁坏,设置或者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