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管线应当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更新,推进既有架空管线的规范化改造。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沟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沟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缺、更换或者正位。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岗亭、消防栓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修复。对废弃的杆、管、箱、电缆、燃气管道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