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的店铺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通行等规定进行店外经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并明确经营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公共场地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