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