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集中管理需要和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统筹规划,经征求公众意见后,设立流动商贩临时疏导点,明确位置、经营范围、经营时段、设置期限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等,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立流动商贩临时疏导点。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点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临时疏导点的日常服务和管理,指导监督临时疏导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规范管理。

在临时疏导点经营的流动商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等规范经营,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或者发生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流动商贩临时疏导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