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等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二)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旅游景点,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

(四)临街店铺、临街办公场所,责任人为店铺经营者、办公场所使用者;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政府储备用地,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六)集贸市场、临时疏导点、商场、展览展销、宾馆、餐饮服务、文体、娱乐场馆等经营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七)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八)公共候车亭、广告等户外设施,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九)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公共设施,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十)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十一)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责任人为船舶经营管理者。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对责任人不明确的区域,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相关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