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