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人、责任要求、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责任区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