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