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