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