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