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和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研究户用堆肥设施、小型焚烧设施、新型运输工具、垃圾焚烧发电等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