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地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监督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农村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优惠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经营者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村民委员会可以合理设置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公布回收联系指引,为村民交售再生资源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