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金、捐赠设施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可以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将开发乡村旅游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相结合,推进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