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分类与处理第十四条有效村民房前屋后、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由村民负责。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在农村地区开展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