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未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等市场化专业服务的区域,村民委员会根据卫生保洁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

村民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开竞聘等方式聘用保洁员,并明确职责,向其支付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保洁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