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投放地点;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产生地点和体积、类型等特点,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检查生活垃圾的分类情况,把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五)及时发现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