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给予奖励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