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或者保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