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保护管理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