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依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