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要求,并在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一)建筑物、构筑物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二)建筑物、构筑物已被认定为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