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

(五)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采用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保护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建活动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