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部门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