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普查结果、保护名录、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等信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预先保护对象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