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风貌管控、功能业态、消防保障、市政以及交通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实施时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