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流溪河、增江等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
(二)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广州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古城城廓遗存,珠江生态文化带,历史水系,以及其沿线历史文化遗产;
(三)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四)体现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排头兵、华侨文化聚集地等历史文化价值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存、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体现广州地域生产特色和产业发展历史进程的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务遗产;
(六)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