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并报请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六)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编制审批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依法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完成征求意见后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