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