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