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