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日常教育内容。

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鼓励在家庭中培养家庭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家庭成员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