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数量,向垃圾处理设施单位支付生态补偿费。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