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时,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