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充分回收利用;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等技术无害化处理后可就近就地处理,科学还田、堆肥或者产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有害垃圾应当建立单独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其他垃圾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处理。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