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的激励机制,通过鼓励、奖励等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