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