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与处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