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与处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属于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