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与处理第十三条有效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