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