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编造、发布、散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