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红十字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道救助。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相关守信信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