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

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