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收集企业诉求,指导企业提质增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其中,中小微企业代表不少于参会企业的三分之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照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及时清除阻碍企业发展的障碍。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