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所在地域、所属行业,划分企业(行业)社区和网格,建立健全一体化、系统化、数字化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及时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进行分级分类分层闭环处置。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涉企服务工作安排,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到企业(行业)社区和网格联合开展涉企服务,避免重复、低效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